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参照校党委《中共新疆和田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新和院党发〔2024〕2号)精神,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心工作的全面领导,紧紧聚焦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政治建设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鲜明导向,把党的领导贯穿服务育人、后勤保障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总支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党的委员会对中心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主任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全校师生为中心的服务保障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党总支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向党总支报告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中心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党总支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中心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三)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国家、自治区、地方、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其他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九)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申报,以及人事调配方案申报;
(十)中心各项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十二)中心重要资产处置、后勤保障重要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十三)校级的重大表彰推荐,中心重大表彰事项;
(十四)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定等及表彰奖励;
(十五)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中心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选拔、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十七)中心党政机构、下属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推荐、选拔任用;
(十八)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十九)需要向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请示汇报的重要事项,权属中心党总支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中心党总支会议研究决策的所有“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二十一)其他应有中心党总支研究和讨论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推荐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科室负责人、中心综合办公室主任可以列席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议题相关科室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干部职工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中心科室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总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主任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总支书记、主任和有关党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问卷调查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对拟提请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的议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由部门领导向党总支书记汇报议题情况。党总支书记审核后同意上会的,由主办部门将议题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议题进行集中整理,报请总支书记做最终审定,并确定会议时间。议题确定后,主办部门于会前3天将议题相关材料报送综合办公室。若因保密或其他原因不能提前报送的,须报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在开会时将有关材料带至会场。综合办公室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汇总完毕后,提前1天送达各与会领导,会后将议题及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由部门领导汇报,议题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详细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主办部门提交的议题,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暂缓提交会议。
第十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党总支委员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六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公布的会议内容、事项以及讨论过程,或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公布的重大事项,不得散布和泄露;对会议中的发言内容,特别是不同意见建议,严禁私下传播。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委员会或党总支委员会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总支委员会健全完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会议纪要经总支书记审阅、签发后存档并分送各参会领导和议题主办部门,作为执行的依据;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心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中心综合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后勤综合服务中心 编辑:李德雄 审核:赵勤)